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第三十三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监督。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强化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
(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第二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当分别选举。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四条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四条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各单位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一)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共同做好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保护党员干部工作。为被诬告错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第十条党员干部因诬告陷害他人受到处理的。第十五条对受到诬告陷害或者错告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支持和监督本地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牵头执行部门应当将党内法规宣传教育作为履行执规责任的重要方面。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
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文如下。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注重考核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建工作的实绩。第四章 年度考核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
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
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第五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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